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约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81 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经卫生部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一年五 月四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 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 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 反应。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 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 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 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 督实施; (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 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 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 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 展情况。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 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 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第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
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 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 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 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 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 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 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 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
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十四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六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 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 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 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 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 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 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第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第二十条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二十三条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 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 件报告表》(见附表 1)并报告。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 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 5 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 满 5 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 不良反应应当在 15 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 当在 30 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 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 15 日内完成 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 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 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 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 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 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